致各投标人:“投控观山怡璟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施工”项目澄清内容如下: 更正事项1:原招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制造商能力评价2":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具备制造电梯运行速度大于等于 10m/s 的得 6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具备制造电梯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0m/s的得6分,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具备制造电梯运行速度≥8m/s≤10.0m/s的得5分,制造电梯运行速度≥ 6m/s≤8.0m/s的得4分,制造电梯运行速度≤ 6m/s的得3分,制造电梯运行速度≤ 4m/s的不得分。 更正事项2:原招标文件中招标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有“具体包括且不限于:(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相关更新修改单(若按企标,企标不低于 GB75882003,且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电梯验收要求)” 现修改为: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7001-2023)
其余内容不变,修改内容详见澄清后招标文件!
******有限公司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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