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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2025年、2026年“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项目二标段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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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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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采购服务为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工作内容为通过对地块的用地历史与活动现状、自然环境与周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收集与分析,结合现场踏勘等方式开展调查,识别分析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以及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区域与潜在污染物种类,确认地块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潜在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7月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其中规定了地块调查中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服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调查报告。为了全面高质量按时完成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勘察采样组、接样组、制样组、分析组、质控组和报告组进行岗前培训,质控组制定质控方案,并下发至各组。
服务需完成地块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并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获得专家评审意见表,最后将所有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交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page/landuserlogin.html)。

二、相关标准

1、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1.5《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1.6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06.2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办公室关于尽快补充上报2021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的紧急通知》(湘环办〔2022〕47号);
2、标准和规范
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2.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2.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2.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2.10湖南省、长沙市现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三、技术规格

根据土壤污染实际情况分两个阶段进行调查,本项目服务内容只包含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资源局委托开展污染调查工作任务后,15日内完成调查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工作;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及成果集成工作。

五、服务标准

******资源局组织召开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并按要求将地块相关信息提交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方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报告编制单位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满足用户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配合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
3、每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完成后,需向采购人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电子档和纸质档各一份)。

六、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1验收方式: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要求,中标人完成服务工作流程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
1.2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由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中标人应当对项目验收所需一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七、其他要求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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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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