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荔湖街新城大道东侧53.464亩地块
占地面积:地块红线范围总面积35642.71平方米
地理位置: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新城大道东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820281°,北纬23.249536°。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闲置用地和3个池塘。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R2)。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居住用地(R2),需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有限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有限公司于2025年7-8月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第一阶段调查期间,项目组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分析可知:
******居住区。1983年,改名为罗岗乡,1987年改名为罗岗村。
2006年,该地块西侧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其项目场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土方被用于回填地块内的池塘1。填土面积约800平方米,深度约3.5米,填土方量约2800立方米。
******居民房被拆除。
2014年-2017年地块内基本没变化。
******小学建设场地北面区域土壤)。填土面积约1600平方米******小学项目部,另外对调查地块内从池塘1塘基横穿整个地块的道路进行水泥硬化。
2020年,地块西侧(合景月养云来项目东侧)进行挂绿湖渠道及石桥修建工程期间,该工程施工范围内平整产生的土方被用于回填地块内的池塘2。填土面积约2600平方米,深度约1.5米,填土方量约3900立方米,填土后剩下小部分池塘(现池塘1)。
2022年,地块北侧进行加油站及商业楼建设期间,其项目场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土方被用于回填地块内的池塘3。填土面积约5000******小学项目部被拆除。
******办事处对地块进行清表整理。
************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将该地块移交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入库储备,由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组织该地块的前期开发、管护工作。
************小学,南侧为罗岗低排渠、荔湖大道、罗岗村南区,西侧为新城大道,北侧为林地,西北侧为中国石化加油站(广州新湖站)。
项目组在第一阶段调查中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及周边进行了详细的污染物识别。主要结论如下:
(1)关注污染物:铜、锌、石油烃(C10-C40);
(2)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回填区域。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小结
(1)土壤环境调查结论
地块共设置13个土壤钻孔点位,土壤采样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3日,采集土壤样品59组(不含平行样、不含对照点)。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整体为无酸化和碱化,土壤样品中共7项(汞、砷、镉、铜、铅、镍、锌)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石油烃(C10-C40)部分检出,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推导值;所有土壤样品中六价铬、VOCs和SVOCs均未检出。
(2)底泥环境调查结论
地块共设置3个底泥点位,采样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采集底泥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值、含水率、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底泥整体为无酸化和碱化。底泥样品中共7项(汞、砷、镉、铜、铅、镍、锌)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检出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推导值;所有底泥样品中六价铬、石油烃(C10-C40)、VOCs和SVOCs均未检出。
(3)地下水环境调查结论
地块共设置3个地下水点位,采样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铅、镉、砷、汞、铜、镍、六价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中汞、砷、铜、铅、镍、锌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镉部分检出,检出结果均低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限值及推导值;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4)地表水环境调查结论
地块共设置3个地表水点位,采样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采集地表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铅、镉、砷、汞、铜、镍、六价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样品中汞、砷、铜、铅、镍、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镉部分检出,检出结果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及推导值;所有地表水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四、总体结论
初步调查采样检测分析表明,调查地块土壤、底泥、地下水和地表水中各检测指标均不超过相应筛选值,不存在污染健康风险。因此,调查地块******居住用地(R2)进行开发建设。